郑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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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场外期权业务指引第一条 为了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 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场外期权业务的正常进行,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参与郑商所平台场外期权业务的主体(以下简 称参与者)应遵守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是指郑商所为涉及 “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 订备案、权利金划转、保证金存管、平仓、行权或者放弃等 服务,以及为其他参与者提供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 服务。前款所称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

2、是指参与者双方 达成交易意向后,在平台订立交易合同和备案的过程。场外期权交易合同包括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衍生品协议)和交易确认书等。第四条参与者包括机构客户和产业客户等主体。机构客户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批 准,或者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 织(以下简称自律组织)予以场外期权业务备案。产业客户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五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客户 应当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对手方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第六条 参与者从事平台场外期权业务应当遵循

3、公平、 诚信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七条场外期权交易标的应为郑商所已上市的期货合 约或者郑商所认可的其他大宗商品。第八条参与者签订备案交易确认书前,须采用符合自 律组织要求的衍生品协议。通过平台线上签订衍生品协议的, 由参与者一方下载衍生品协议模板并填写有关内容,加盖电 子签章后向对手方发出邀约,请求对手方加盖电子签章予以 承诺。第九条 通过平台备案线下已签订的衍生品协议的,参 与者一方上传衍生品协议文本,请求对手方认可。第十条 涉及“保险+期货”试点项目的场外期权交易合 同签订备案、权利金划转、保证金收取,以及平仓、行权或 者放弃等操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 午 3:00o其

4、他场外期权交易合同签订备案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日全天。第十一条在平台签订备案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时,参 与者须使用郑商所提供的交易确认书模板,主要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期限、结构、数量、价格等。第十二条参与者一方录入交易信息和其他补充条款, 确认无误后提交,对手方进行信息确认,生成电子版交易确 认书。双方须加盖电子签章。双方通过平台线上签订的交易合同,在加盖电子签章后 即时生效,双方受交易合同所载全部条款的约束。第十三条参与者应当不晚于T+1交易日备案T交易日 的场外期权交易信息。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保证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根据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要求,参与者被终 止场外衍生品交易资格或业务备案的,郑商所有权取消其在 平台的相关资格。第十六条 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郑商所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采取谈话提醒、口头警告、出具书面警示函、 暂停或者终止其部分或全部平台业务权限等措施:(一)交易合同签订备案的信息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隐 瞒的;(二)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或者到期后未能履行交易合同等约定的;(三)郑商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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