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分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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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着眼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三个目标,分阶段实施针对性帮扶。一、基本概念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一)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雇员人数少或者没有雇员,营收水平较低的个体工商户。(二)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有少量雇员或者有一定税收贡献度的个体工商户。(三)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营业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税收和就业贡献度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2、。二、分型原则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构建,分型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在满足全国分型标准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扩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归集更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增加分型数据维度,提高划型精准性,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三、判定标准(一)基础标准符合划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1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2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

3、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3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4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二)分型标准:1 .生存型: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2 .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含)以下;(2)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4、:(1 )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20万元以上;(2 )是税务部门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批注I毕|:税务局:以单位形式参保,实行按月缴纳 社保费.建议此处考虑以下两点:1、上一年度的口径 是完整年份每月均有缴费记录还是“部分月份有 缴纳社保记录;2、员工人数统计口径,需考虑人员 高职入职情况,若上一年度口径为“部分月份有缴纳 社保记录,可能存在员工流动性强(就业稳定相对不 高)的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社保覆盖职工人数更多的 情况.批注I段祥2RII: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

5、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5)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四、划型周期首次划型判定以截止2023年3月31日的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作为底册数据,剔除不符合前述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结合税务部门纳税申报数据、人社部门社保登记信息、知识产权部门商标、专利权人信息等进行部门间数据匹配,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对应进行标注。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划型判定,其他时间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划型标准进行实时更新。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纳入数据库;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6、五、分型判定(一)判定方式:划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人工个别调整的方式,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个私网)为基础数据库,对划型结果进行标注。(二)查询公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私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三)异议处理:对划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异议申诉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进行处理、回复。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划型结果。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

7、、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一、分类原则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认定。二、分类来源1 .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系统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初审。2 .部门推荐:充分发挥各区县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同

8、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先行先试阶段,各区县可以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三、分类标准1 .基础标准: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

9、失信被执行人的。2.具体标准: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分类具体标准,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发展导向,鼓励各区县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探索培育具有地区特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

10、,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从事本区(县)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

11、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率先从事

12、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四、入库机制1 .分类周期: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

13、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工作,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U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 .数量比例: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分类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市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3 .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以区县为单位进行选拔。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共同会商并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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