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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我院有关制度,特制定我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大型文体活动”是指全系人员参与的或参加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文娱体育活动。第三条大型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将活动的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持人、安全措施和批准单位或领导,书面告知保卫处。接到报告后,保卫处立即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者,填写文体活动登记表,保卫处签署意见后方可举行。第四条活动项目必须内容健康,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章。不得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
2、物和公民的权利。第五条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要衣着得体,举止文明,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纪律,爱护公共财物,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不得寻衅滋事。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第六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团体,其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活动的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活动前,制定并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法纪和安全知识教育,并负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或案件,要主动协同保卫部门查处。第七条全校性的大型文体活动,由保卫处承担安全保卫工作,主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其它大型文体活动,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如确需保卫处协助配合,应事先联系。执勤人员的执勤补贴由主办单位承担。第八条凡售票的文娱、体育活动,主办单位责任人对活动的治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凡对安全保卫工作未履行职责并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者,要追究主办单位或团体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