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广监假字第49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赵副良,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中专文化,汉族,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3年5月14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副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IOooo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8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2年10月8日-2022年10月7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7月8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IOOOO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已履行六、刑期
2、变动: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4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副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7日止)。2018年2月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福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7日止)。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8年2月11日八、刑期至:2021年5月7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
3、来的危害。(-)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8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82分、Bl卷96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上所
4、述,罪犯赵副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副良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广监假字第50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钟福康,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小学文化,汉族,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
5、刑罚情况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白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认定钟福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0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2年8月22日-2023年2月21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2月1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2015年10月2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2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福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6、不变。2017年11月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19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钟福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月6日八、刑期至:2021年8月21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辅助工作,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
7、”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8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I卷92分、Bl卷94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钟福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
8、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福康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钟福康服刑改造材料一卷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黔广监假字第51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陈铃,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汉族,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
9、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5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6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6年3月27日-2021年3月26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6月120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六、刑期变动:无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压条工序,坚守劳
10、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8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92分、Bl卷94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2月28日,获得1个表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获1个表扬(共3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陈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11、,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铃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附:罪犯陈铃服刑改造材料一卷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黔广监减字第52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陈文祥,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小学文化,其他,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5年2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
12、文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4年10月3日-2022年4月2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5年7月14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2017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32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文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日止)。七、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7年12月20日八、刑期至:2021年8月2日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
13、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2018年度思想教育统一考试中获得Al卷92分、Bl卷100分的优异成绩。(四)奖罚情况。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0,获1个表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2018年6月
14、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获1个表扬(共4个表扬)。综上所述,罪犯陈文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祥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4日附:罪犯陈文祥服刑改造材料一卷贵州省广顺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2
15、019)黔广监假字第53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胡勋友,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初中文化,汉族,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2017年8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15刑初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勋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终第1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三、刑期起止:2015年10月10日-2020年10月9日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1日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六、刑期变动:无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该犯从事车间直接劳动,坚守劳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