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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员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员请销假,保质保量完成主体班次培训任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差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请假申请:(一)出席重大会议和参加确系别人不能代替的重要活动或接受其它特殊任务;(二)因病经有关医院证明需作短期休息治疗;(三)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二、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由党校批准。其中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公假需由学员派出单位出具证明。学员假满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者,须提前申请续假,续假不得超过1天,续假期满后,按请假程序补办手续。学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作旷课论处,给予通报批评,并告知学员所在单位。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二)请假超过总学习天数七分之一的予以退学;(三)因工作调动或工作特殊需要,由选派学员的单位作出决定要求提前返岗者;(四)发现有严重问题,已由原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不宜继续学习者;(五)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