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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放射防护机构及三级防护责任制1、放射科防护负责人,应对本科安全防护负主要责任,每年一次对全科放射防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向院防护负责人出书面汇报。2、设备维修组负责防护措施规程的落实。3、各班组防护负责人,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4、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5、每次检查汇报内容应有书面记录,列入科内文书档案。二、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检查身体,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后,方能从事放射线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有上岗证。三、新放射设备启用前,须对机房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机房高度(不得小于3.2米)、门窗防护不得有放射线外漏、工作人员控制台防护(应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论证,设计有要求,启用前有检查,确实符合要求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