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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定性: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二、工程质量事
2、故报告1、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2、一般工程质量事故按部规定办理(铁道部建设司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三日发关于修订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等级标准的电报)。3、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部位或工点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4、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或电报、电传,报告上级单位、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上级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报告:发生
3、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紧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三、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1、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2、如实向调查单位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不阻碍、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单位和直接责任者接受上级部门的行政、经济处罚。4、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单位,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资质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直接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5、对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不隐瞒、不擅自处理,否则接受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