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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人社规202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江苏省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案由类别案由种类序号违法情形违反条款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判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社会保险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2、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七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从轻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三倍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内的,处一般性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三倍以上四倍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上的,从垂处罚处骗取金额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
3、罚款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贲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骈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从轻处罚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三倍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内的,处一般性处罚处躺取金额的三倍以上四倍以内罚款未全部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损失在500万以上的,从重处罚处骗取金额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说明:本表“处理处罚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判定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栏目中“以上”以下1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本表所列基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