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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支持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为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等。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技术中心
2、认定管理工作。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和协助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和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400万元;(四)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五)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技术中心认定,企业自愿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各市(地)工信局根据属地原
3、则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研发费用支出、研发人员及设备明细、知识产权等佐证材料。(二)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见附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三)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及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等综合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市(地)工信局推荐过程中,应充分掌握企业研发生产以及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涉嫌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推荐。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应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择优推荐。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
4、,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第八条各市(地)工信局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将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省工信厅备案,并督促规上工业企业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第九条省工信厅对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各市(地)工信局按复核通知要求,组织企业报送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省工信厅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中心进行复核,并通报复核结果。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一)复核结果低于60分;(二)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四)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五)企业被依法终止。因(一)、(二)项被撤销
5、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因(三)、(四)项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称号的央企和行业龙头企业及其在省内成立的子公司,根据企业申请,经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按照组织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各市(地)工信局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引导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2022)8号)同时废止。附件: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附件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要求省企业技术中心
6、评价工作包括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确定第三方机构、评价形式、专家要求、评价要点、评价意见等内容。一、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信用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人员和设施条件;(二)在科技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社会影响力,熟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情况以及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动态、相关政策法规;(三)建立了专家库,制定了规范的评价制度,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二、确定第三方机构省工信厅综合第三方机构资质、内部管理制度、承担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整体工作方案、专家库情况、报价等择优确定承接单位,并签订委托协议。仅适用于按规定
7、可不采取政府招标程序的委托事项。三、评价形式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会议评价,必要时可现场考察或企业答辩。四、专家要求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专家主要来自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重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其中技术专家应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高级职称,数量不少于7人,原则上为单数,同一单位技术专家不得超过2人;财务专家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数量根据审核工作量确定。所有专家应主动履行回避原则,不得与申报单位有聘用、技术入股、技术顾问等经济利害关系。五、评价要点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位参考水平赋分标准创新投入创新经费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万元58研发经费
8、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10创新人才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36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人24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人月102创新条件技术积累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项26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名牌产品数项14企业研发项目数项55创新平台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万元5007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个14省级及以上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个14创新绩效技术产出当年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项54当年被受理的I类知识产权申请数项26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项15创新效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1010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810利润率%55
9、加分加分获省级以上科技奖等荣誉数量项5六、评价意见(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价信息,并引导专家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评价氛围。(二)专家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价要点,综合申报企业的行业领域及规模等择优推荐,讨论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专家评价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价报告提交省工信厅,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
10、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开展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第三条围绕我省“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重点产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自愿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及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申报和推荐,协助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二)已认
11、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第六条认定的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全省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新产品开发能力强,有持续创新能力。(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品牌创建和管理,形成了企业自主品牌,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四)具有较强
12、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建立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形成了企业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的重要内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报和推荐企业向所在市(地)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地)工信部门核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呈文报省工信厅。已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从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推荐,且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第八条申报材料(一)黑
13、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数据报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三)其他与认定相关的佐证材料;(四)企业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部门、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拟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需提供近3年会计报表。第九条组织认定(一)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二)省工信厅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企业信用情况等,提出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四)审议通过后,发布认定结果,
14、并授予“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第四章推荐第十条从已获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三年内不重复推荐同一企业。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或会签)。审议(或会签)通过后,向工信部推荐。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对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第十四条复核评价(一)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将上一年
15、度技术创新发展情况总结报告,通过市(地)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二)省工信厅对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59分以下),并对复核评价结果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一)逾期未报送材料不接受管理的;(二)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五)有重大涉税违法或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第十六条对撤销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第十七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及时通过市(地)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第十八条省工信厅对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荐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时优先支持。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