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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溯源管理制度一、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须依法自觉建立农药经营档案。二、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要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检查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购进。三、购进农药产品时要索购货发票,随即建立购进台账。四、销售农药产品,必须主动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建立规范的销售台账。五、农药购销台账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同步一致,真实、准确、详细。购销台账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保存期2年以上。六、农药经营单位主动创造条件,配置电脑、扫描仪等相应的电子设备,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从生产企业索取扫码记录软件及可追溯体系软件,建立追溯体系电子信息平台。七、农药经营单位购销产品时应将产品信息录入追溯信息系统,使用追溯体系电子信息平台建立完整准确的电子购销台账,并定时上传至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追溯体系信息平台,上传信息要真实、准确。八、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和农产品种植大户做好农药使用记录,建立农药使用电子台账。九、农药经营台账档案必须放置于经营场所固定的位置,农药购销电子台账通过网络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追溯监管平台对接,积极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十、做好农药追溯管理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积极处理农药质量的投诉、申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