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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伊县自然资罚告字(2022)20号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伟):你单位于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伊宁县吉里于孜镇、萨地克于孜乡吉尔格朗河东侧原精伊霍铁路砂坑内砂石料资源125.4万立方米并销售牟利872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伟)停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2 .没收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伟)无证开采矿产品价值元违法所得;3 .并处违法所得的25%罚款,即元义25%二元,两项合计yG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伊宁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湛文忠电话:地址:七楼717室伊宁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