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2020年02月07日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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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发布日期:2020年02月07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2020年2月7日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隙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

2、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财政投入保隙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负有扬尘污染

3、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等,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推广和应用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

4、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扬尘污染,保证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L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

5、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

6、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

7、尘;(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

8、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第十四条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三)对己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第十五条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

9、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

10、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清洗;(三)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四)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

11、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五)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六)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免;(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第十八条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工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储存煤粉、粉煤灰、铁精粉、生

12、石灰、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硅石、炉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或者粒状物料的,应当采取入棚、入仓的方式封闭储存。鼓励采用入棚、入仓方式封闭储存块状物料0第十九条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露天堆场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采取湿式作业,保证喷淋喷雾设施有效覆盖起尘范围;(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

13、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六)在出口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勘探、采矿及选矿作业中所用设备应当配备粉尘收集等降尘设施;(二)开采区域内的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的运输通道,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排岩优先采取外围排岩作业方式,作业时采取湿法喷淋等防尘措施;(四)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五)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

14、生态植被;(六)矿产资源加工应当采用防尘、除尘措施;(七)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作业区应当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遮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裸露地面管控清单,明确裸露地面的斑块区域、地理坐标、数量、面积,落实防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绿化责任

15、制,防治扬尘污染。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留茬免耕等措施,减少裸露农田。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及时清扫养护,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本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和不利气象条件下,应当加大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城市道路应当采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进行低尘作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第二十三条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方式,配合人工清扫,做到清扫作业无扬尘,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路面严重破损的,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及时进行修复。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四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三)通行限行区域或者路段时,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车速通行;(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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