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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证医疗纠纷处理行为规范有序,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医疗纠纷指针对本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诊疗过程及结果的纠纷。二、纠纷形式患者在本院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对治疗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及后果表示异议的,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涉及重大事项的纠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三、涉及医疗行为纠纷受理部门为医务科或行风办。四、投诉处理程序:(一)口头投诉,一般先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接待,接待投诉者要礼貌诚恳,认真做好记录。(二)能够当场答复的,尽可能当场做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科主任上报分管副院长后,调查核实或组织讨论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投诉人。(三)涉及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分管副院长立即组织人员到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并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损害后果,并做好家属沟通协调工作。(四)患者对医疗纠纷的上述处理有异议时,其一可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解决;其二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其三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五)、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必须进行尸检。五、对医疗投诉处理过程的有关资料由医务科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