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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被行政拘留的案例动火作业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作业风险较大、事故多发;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期,多人因违规施工动火作业被行政拘留。一、朝阳区1、近日,在东三环中路辅路北侧一施工现场,有人员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经执法人员询问,现场电焊作业操作人员欧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欧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欧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德平西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一施工现场,检查人员发现有人员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经询问,正在施工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李某某未开具动火证
2、,施工现场负责人孙某教唆其违规冒险作业,属于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两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二、通州区在通州区东关环隧路口处,有工人在路边电焊施工作业。检查队立即查询这起施工作业的属地备案记录,以及“企安安”动火报备记录,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动火报备。看到检查队来检查,焊工潘某立即丢掉了电焊枪,谎称自己只是在旁边看护,没有动焊。此时,检查队队员立即将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进行回放,并使用测温设备对现场动焊点位进行测温,经测量,即使过了2
3、分钟,该动火区域部分点位温度依旧超过200摄氏度,明显刚刚进行了高温动火作业。在铁证面前,潘某终于承认自己在该区域进行动火动焊,且自己的电气焊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办理中,是项目分包负责人周某指使自己在该区域动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动火作业人潘某行政拘留3天和指使者周某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人、消防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普法课堂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