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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第三条农田基础设施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应及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第四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一)田间灌溉和排水设施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田间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灌溉站、排涝站等工程正常运行。(二)农田机耕道路、桥梁及农田防护
2、工程管护。确保农田机耕道路、桥梁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三)变压器以下低压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管护。确保农田灌排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对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市财政每年应预算安排农田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对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的落实。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农田
3、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应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第九条负责运行管护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农田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基础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第十条管护职责分类:(一)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主体承担,主要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道路、桥梁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二)专项维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组
4、织,主要包括: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工程设施修整、设备维修更换等;(三)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及设施设备维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四)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损坏人拒绝修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管护模式和内容第H条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逐级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第十二条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
5、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田间工程设施进行管护。(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积极探索“多位一体”、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第十三条各类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职管护
6、员。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第十四条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五条专职管护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每七天巡查一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第十六条专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损坏人拒绝修复
7、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专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联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第十八条农田基础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专职管护员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第十九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工程审计结余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渠水管单位应收
8、缴水费)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管护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二条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已纳入市、县级真抓实干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层面督查激励事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考核范围,也是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工作考核与监督机制,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