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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篇一: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员工聘请与培训教化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爱护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第八章嘉奖与惩处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
2、劳动平安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化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同等、民族同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第8条
3、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需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照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9条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瞒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化,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化或在岗深造培训教化,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
4、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3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第14条劳动合同统一运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15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6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样解除劳动合同
5、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元以上。(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b、无正值理由常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
7、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丢失或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支配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0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干
8、脆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其次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员工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确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
9、在符合支配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持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须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供应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
10、给半个月工资。篇二: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
11、男女同等、民族同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瞒。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8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化,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化或在岗深造培训教化,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1
12、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运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
13、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
14、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公
15、司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群用。、第1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隐私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1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支配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持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除外)。第2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须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1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