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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贡任制的规定和省委、某市委要求,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主体责任,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组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机关党组班子成员及机关党支部支委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党性和廉政教育。二、实行责任报告制度。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当年度履行党
2、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三、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负责本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市纪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政自律情况。四、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与人大常委会党组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联系委室同志,每年谈话提醒不少于4次,每次谈话均要做好记录。五、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邵阳市委十项规定和邵东市委十个严禁精神在人大机关的贯彻落实,防止“四风”问题熨发和反弹;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规范机关“三公”消费行为;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六、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从政道德教育,学习党章党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合格党员。七、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市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