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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食卫生安全规定为保证学生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依据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师生普通餐、营养餐、课间餐生产经营的学校必须向所在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生产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其卫生许可证中必须获准“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二、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场所,其内外环境、卫生措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三、师生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应按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炎、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师生用餐工作。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经营食品、冷饮等商品。四、师生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严禁使用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师生用餐。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师生集体用餐不得直接供应未经加热的食品,制售凉拌食品菜肴必须保证卫生质量。学生课间餐的食品应单独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