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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第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第二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第四条学校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区财政统一调拨并按相关规定发放。固定工资由岗位工资、职岗津贴等组成。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学校教代
2、会通过的方案执行。第六条学校建立教师考核档案。定期依据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学校倡导“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建立合理的教师流动机制,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第七条学校重视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专业发展规划,促进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教育观念、专业理论和技能的不断更新和提高。学校积极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带动作用。第八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专业发展、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故不服从学校分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第九条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的重大决策通过校务公开等形式让教师知晓。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内争议解决机制,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