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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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同时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学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和兴趣,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第三条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符合转入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第四条公开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所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经过转入学院的考核,择优录取。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第五条每个学生在校期

2、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第二章转专业条件第六条学生具备下列(一)、(二)、(三)情形之一和(四),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二)经学校确认学生有特殊困难(生源地招生政策差异、专业停办或疾病等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四)符合转入学院当年公布的接收专业转入条件。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一)本科录取第二批次转入本科第一批次;(二)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专业;(S)文史类与理工类之间转专业;(

3、四)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五)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六)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七)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第三章转专业程序第八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大学一年级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考核通过,学校公示无异,可办理转专业。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考核工作及具体程序如下:一、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一)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办学资源情况在第一学期第十五周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并向教务处报送接受转入专业名称、计划数、接收条件、考核办法及录取原则。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以内。(二)第一学期第十六周,

4、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其它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S)转入考核与审批。各转入专业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四)转入专业的二级学院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内安排专业知识考核。各二级学院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安排专人负责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等)。考核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考核成绩、排名等考核结果和拟录取名单等纸质材料盖章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网站进行公示。(五)录取名单发布后,教务处为最终录取学生办理学籍变更,录取学生按照规定办理学籍转入手续。二、学生在第二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期末申

5、请转专业,原则上要求降级,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学习。转入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考核程序执行。第九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一)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认定情况属实的,学生办理复学后即可办理转专业手续。(二)大学二年级及以后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当学期开学初向学校申请,填写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院进行情况核实,教务处复核满足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通过转入学院按第七条第四款考核合格后,降级转入新的专业学习。(S)学生申请降级转专业的,转入、转出专业录取批次前后不一致的,均按学生录取当年转入、转出专业所属录取批次办理,学费按转入专

6、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第十条转专业办理学生申请转专业,经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的拟转入学生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籍调整并下发转专业通知。学生在正式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到转入学院报到。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填写学院转专业审批表,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考核合格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办理学籍进行调整并下发转专业通知。学生在正式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到转入学院报到。各二级学院、后勤集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转专业通知单为学生办理住宿调整、收费调整等事项。第四章转专业学生学籍、成绩管理第十一条学籍管理教务处在下发转专业通知后一周内完成学生校内学籍信息调整。每年四月份统一对上一年度转专业学生进行学籍电子信息调整。第十二条成绩管理学生转专业后,未修读的新专业已开课程,需在每学期第二周前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补修;已修读的新专业开课课程,可在每学期第三周前向所在学院申请课程免修。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受理学生的补修和免修申请,并进行配课。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后续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学2019)34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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