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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市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政策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3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
2、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7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8 .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民(2022)52号)二、主管部门秦皇岛市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四、补助标准本市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城镇低保726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6120元/人/年;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5964元/人/
3、年;青龙满族自治县,5640元/人/年。五、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人员(参照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有关规定),可以单独提出申请。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
4、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同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
5、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5 .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6 .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7 .实行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地方,执行本地发放流程。二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3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4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5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6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7、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50号)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政字(2020)1号)9 .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秦民(2017)14号)10 .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秦民(2022)52号)二、主管部门秦皇岛市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
8、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补助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11326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不低于7956元/人/年;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不低于7754元/人/年;青龙满族自治县不低于7332元/人/年。五、办理流程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
9、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
10、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
1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3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4 .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
13、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5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
14、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 .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4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5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二、主管部门秦皇岛市民政局三、补助对象本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