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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工作实施细则一、为做好第十届上海市科技精英推荐、申报、评审等工作,根据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本届上海市科技精英候选人应是1951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三、历届上海市科技精英不再作为推荐对象。四、推荐单位或联名推荐人应按上海市科技精英推荐书和上海市科技精英候选人登记表的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后,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送达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办公室,地址:404室,逾期不再受理。五、为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办公室将通过上海市科协和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网页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届评选活动各个阶段的消息,网址分别是CrI和。六、本细则由上海市科技精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