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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院相关资产的采购行为,进一步强化加强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制定此办法: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二、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三、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四、严格执行卫生院招标采购流程,凡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院委会、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的经区卫健局党组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社保科备案,政府平台公开招标采购。五、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