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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高亚辉(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453007)作者简介:高亚辉(1991),男,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快递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46号河南师范大学法 学院;联系电话:18737461949摘要:2012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将“人权保障”作为其基 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个大背景出发,谈 了人权的发展过程、人权保障的内涵以及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 系。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被追诉人一、人权保障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人权,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指“人的权利”,就是说一个人之 所以是
2、人所必须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人 成为有尊严之人所有之权利,是作为一个人类个体不能随意剥夺的权 利。(二)人权的发展历程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作为被压迫、被剥削和被奴役的被 统治阶级,其人权是得不到保障的,甚至在统治阶级看来,其根本就 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例如,在古罗马时代,十二铜表法就规定, 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具有家父权的人才是这个家庭的主人,这个家庭 的其他成员的人身和财产等多方面要受到具有家父权的人的诸多限 制,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尚且没有人权可言,奴隶在国家、社会和家族 中的地位与人权保护情况我们可想而知。再如,在我国古典小说红 楼梦中,金钏、晴雯的死亡对当时贾家
3、的主子们而言不过是给几两 银子罢了,因为在那个社会,佣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都有主子掌 握,即使同样作为主子,其各项权利也必须受到其长辈,特别是其父 亲的限制,在贾宝玉挨打一节中,贾宝玉的父亲贾政把宝玉打到何种 程度甚至打死都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在近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社会的兴起,为了配合新 兴资本家阶级同封建统治阶级的抗争,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把人 权思想作为同封建特权和神权作斗争的一个政治口号而广泛宣传,并 且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例如,被称为是“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 立宣言称,每个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从而成为第一个公开宣扬“人 人平等”的文件,为以后诸多国家所效仿;再如,法国大
4、革命时期通 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明确表明每个人出生以后都是自由平 等的,该文件后来被法兰西历部宪法所吸收,成为历部宪法的序言, 该文件第一次用法律文件的方法规定了 “人权”的内容。在现代社会,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不 断提高,不仅在各国法律中普遍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内容,而且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也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成为国际社会第 一个就人权问题作出的全球性文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对的时候,联 合国又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在世界人权宣 言的基础上制定的又一项关于人权问题的全球性文件,我国已经签 署了该文件。虽然各国关于人权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是不可
5、 否认,人权具有十分广泛和丰富的内容,它至少应该包括生存权、自 由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三)人权保障的概念理解了人权的概念和人权的发展历程,也就不难理解人权保障的 概念了。在法律上,保障,即指保护、确保公民的某种权利不受侵害。 因此,这里所说的人权保障是指在法律上、制度上使公民的人权得到 保护,确保其不受侵害。因为,只有思想家、法学家关于人权概念的 表述和对人权的呼吁,而没有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人权只是停 留在纸上的理论的人权,而不是现实中的人权。所以,必须通过制度 上和法律上的安排使人权从自然法状态上升到实在法状态。(四)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历程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理论研究上也不能
6、谈论人权问题, 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概念,甚至认为罪犯是无产阶级专政的 对象,是我们的敌人,不再是公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注重民 主与法制的建设,逐步认识到人权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概念,我 们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现行宪法不仅在原则上规 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宪法具体条文中还清楚的写明了公民享有 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二、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刑事诉讼的特点由于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专门活动,所以刑 事诉讼有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 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诉讼的 开始是当事人的起诉,一般奉行的是“
7、不告不理”的规则,而刑事诉 讼大多数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其次,与刑事实体法刑 法解决实体问题不同,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的问题,具有严 格的程序性。最后,刑事诉讼过程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为了诉讼的 顺利进行,有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极有可能侵犯被追诉人的人权,尤其是刑事诉讼的结果有可能是判处 被追诉人刑罚。(二)刑事诉讼的目的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 的。具体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指立法机关制定刑事诉讼法所欲 达到的目的,也就是立法机关设计刑事诉讼程序想要获得的成效。正 如洛克所说的那样,法律之目的就是对受法律所支配的
8、一切人公正地 适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刑事诉讼法亦是如此,其目的 既要保护和救济无辜者,又要对一切人公正的适用法律。我国现行刑 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 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此条规定,结合国内外有关刑刑事诉讼法理论,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二,一为惩罚犯罪,二 为保障人权,我们所用的各种刑事诉讼法大学教材以及司法考试 “三大本”大体上也是这样阐述的。不可否认,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 是惩罚犯罪,但是由于刑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惩罚犯罪,所以,保障人 权的目的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显得尤为重
9、要。之所以称刑事诉讼是一种 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主要是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有审 判机关的参与,更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参与Q在刑事诉讼中,侦 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权力所支持的公安机关(包 括国家安全机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辩护职能则由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行使,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构)、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相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力 量显然是难以平衡的,为了平衡这种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被追诉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剥夺的各项权利。所以,如果说,形式实体法 是一部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严厉之法的话,那么刑事程序法就是一 部保证犯罪嫌疑
10、人、被告人的各种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 侵害的人权保障法,即使被追诉人最终被法院判处了刑罚,也应该让 其有尊严的判处刑罚,不能以暴制暴。因此,把“人权保障”视为目 的的归宿,不仅有利于为被追诉人应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障 提供理论依据,而且能为司法机关提供一种对当事人的人权进行保障 的指引。在这里着重说明刑事诉讼必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权,并不是说刑事诉讼不保护被害人的人权,被害人的人权固然 也必须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有效保障,但是因为二者在刑事诉讼中所处 的条件和地位以及可能要接受的法律后果非常不一样,因此我们说在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首先要解决的是被追诉人的人权保护问题。(三)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通过以上的论说,对于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不难得出以 下的结论:人权保障作为刑诉过程的重要目的,这里所言的目的首先 指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被非法剥夺;刑诉过程作为 人权保障的重要方法,以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方法充分保护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被非法侵害。参考文献:1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02英洛克.政府论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3郝银钟.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之批判与重构J法商研究.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