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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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包括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下载可以查阅更多详细内谷O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国务院

2、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效劳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

3、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

4、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1、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

5、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

6、当及时答复。第十三条物业效劳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

7、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九条

8、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约定。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效劳内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开展研笠员Fi整部备案。,第E士工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大割触辑器啤蠹舞嚣法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计价费19961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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